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414.41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872.4元;罚息人民币1,264.97元(暂计算至2025年2月6日,实际金额请求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计人民币15,551.78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7日期间,被告因个人消费需求,与原告签订多份《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合同编号分别为zxh20231*****357700、zxh20231*****234813、zxh20231*****458570、zxh20240*****022864)。各...(本文书还有4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