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石林某街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街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双方对付款金额存有较大争议,需要对被告的部分银行往来明细进行查询、核实,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石林某街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街道、姜**,被告某街道的法定代表人唐某街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林某街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1524.3元;2.判令被告以32152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8%计算支付原告自2008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的利息281846.62元;支付原告自2024年8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明确其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事实与...(本文书还有3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