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1560元及利息(截至2024年8月10日的利息为25187.2元,自2024年8月11日起,以剩余借款本金251560元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3月21日,被告因资金需求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每月利息为3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2023年3月22日前归还。《借条》出具当日,原告按约向被告出借了借款本金300000元,但被...(本文书还有1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