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一)赵*与安*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双向虚假意思表示,系无效合同,二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有效,认定基本事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在案证据能够完整还原安*与赵*系中介合作关系,双方均系挣取中介费,由赵*向安*介绍房源,再由安*介绍给实际购房人进行购买。资金从实际购房人支付至安*,安*支付至赵*,赵*支付至成都地区中介,成都地区中介再将购房款支付至房屋开发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根据购房款资金的流向,能够反映出赵*与安*之间系代收代付的法律关系,并非一、二...(本文书还有1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