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申请人宁陵县农*******同意并申请,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陵县法院)于2025年8月27日作出(2023)豫1423执恢****号决定书,以河南上佰********(以下简称上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上佰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于2025年12月8日接收到申请材料,并依法立案审查。
本院查明,2020年11月23日,宁陵县法院作出的(2020)豫14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上佰公司应当支付宁陵县农*******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11月19日的利息176250元、从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和罚息及宁陵县农*******为实现债权...(本文书还有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