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上饶市乐安某甲有限公司、舒*、陈*、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饶市乐安某甲有限公司、舒*、陈*、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整,并从2019年7月24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时止[以叁拾万元本金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的按月1.5%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6月24日利息225,727.8元,本息合计525,727.8元,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文书还有1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