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房首期房价款1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1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以952071元的价格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x**房屋;付款方式为贷款方式付款,付款期限:于2022年8月17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192071元,余款760000元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目前,760000元购房贷款被告已完成,但首期房价款192071元,被告仅仅支付了2071元,剩余190000元未支付。为此,原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1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