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刘*,女,1987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审第三人高某1,男,1959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原审第三人高某2,女,1987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山**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张**的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的《关于张**反映问题的告知答复》中关于“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心血管内科医师高某1和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神经内科医师高某2不存在开具虚假诊断证明情形”的认定;2.责令被告重新调查处理原告举报事项,依法确认两医生存在违规行为,对高某2开具虚假高危精神病癫痫症的行为进行追究,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吊销高某2的医师执业资格证书;3.公开处理结果,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202...(本文书还有4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