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敖*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被告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敖*返还预支工资43200元;2.案件受理费由敖*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5月董*与敖*达成口头协议,敖*接受董*雇佣到渔船上担任船长董*为此向敖*预支工资敖*于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在“辽大某”号渔船担任头船船长,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出海期间每月5万元董*最后一次向敖*支付价款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当时渔船还在进行捕捞作业,敖*妻子电话称家里装修需要5万元,董*才向敖*预先支付了工资案涉渔船2024年10月31日才停止作业,此前不可能结算工资董*共向敖*支付了14...(本文书还有2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