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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张*;姜**;姜*;潘*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豫1625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5-10
  •  
  • 【案例概要】

    原告潘**、潘**、潘**与被告姜*、姜**、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潘**、潘**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姜*、姜**、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潘**、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交通事故损失共计635396.68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8月1日20时7分许,姜*驾驶周********号牌两轮电动车,顺g220线自西向东行驶至郸城县丹阳街道潘*村牌西300米处,因操作不当,将前方同向步行的赵*某撞倒,造成赵*某、姜*、周********号牌两轮电动车乘车人姜*可受伤的交通事故。赵*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郸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姜*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姜*可无责任。

    被告姜*、姜**、张*辩称:1、原告诉请金额过高,应依法予以核减。2、被告已经积极为原告垫付款项113000元。3、被告家庭困难,负...(本文书还有138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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