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潘**、潘**与被告姜*、姜**、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潘**、潘**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姜*、姜**、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潘**、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交通事故损失共计635396.68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8月1日20时7分许,姜*驾驶周********号牌两轮电动车,顺g220线自西向东行驶至郸城县丹阳街道潘*村牌西300米处,因操作不当,将前方同向步行的赵*某撞倒,造成赵*某、姜*、周********号牌两轮电动车乘车人姜*可受伤的交通事故。赵*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郸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姜*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姜*可无责任。
被告姜*、姜**、张*辩称:1、原告诉请金额过高,应依法予以核减。2、被告已经积极为原告垫付款项113000元。3、被告家庭困难,负...(本文书还有1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