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某甲厂(以下简称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5)陕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某厂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其提供的《西安市某乙厂转正定级登记表》有西安市某乙厂、上级主管单位西安市某乙公司的签订日期1990年3月12日,并盖有公章。《原西安市某乙厂职工买断工龄审批表》签订于2002年4月22日,盖有某厂的公章,以上材料详细记录其1982年8月至1988年12月在岗转为全民单位合同工前在西安市某乙厂工作经历的事实。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本文书还有1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