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男,1983年7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上诉人某材料公*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工程服**、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25)内0429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材料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建平县人民法院审理。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定结果错误。被上诉人王**在起诉状中自述,“某工程服**在某材料公*承包了建平某保温工程,服务队又将工程发包给马*,马*找其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上诉人是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上诉人主张权利。事实上案涉建设工程是某工程服**与国稔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建设工程位于某材料公*院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本文书还有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