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安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某公司)、河南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安阳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阳某公司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54549193.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每笔应付款...(本文书还有10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