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后旗公司),第三人姚**、刘**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被告后旗公司及第三人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姚**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为被告后旗公司的股东,股权份额为100%;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8年,案外人王**、郭**与第三人姚**在科左中旗舍伯吐镇设立了通辽公司。为了扩大经营,原告经股东会决议在科左后旗金宝屯镇设立某某公司金宝屯分公司(下称:金宝...(本文书还有12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