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贺*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贺*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叶*及一审被告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贺*支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忽略了叶*第一次起诉时,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中,某贺*支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叶*第二次诉讼时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11万元内扣减该部分金额,原审未扣减该部分金额,增加了某贺*支公司的额外负担,致使某贺*支公司多支付赔偿款28788.9元。(2023)宁0122民初****号判决判令某贺*支公司赔偿叶*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41127.01元,该部分属于交强险中伤残赔偿金的限额赔偿。...(本文书还有1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