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故城县朝达运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中银保险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中银保险河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故城县朝达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冠春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4年11月8日21时30分左右,赵*明驾驶冀t×××××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石黄高速公路石家庄方向108km+500m处,与由原告驾驶的冀j×××××号轿车发生刮擦,后相撞在,后冀j×××××号轿车又与中央护栏发生相撞,造成原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路产损失、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沧州支队沧州大队责任认定赵*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查,冀t×××××号重型厢式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故城县朝达运...(本文书还有2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