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中宁县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关于损害事实,黄**地下室下水管道发生严重漏水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黄**立即通知某公司,时任物业经理何某某到场查验,并与现场人员黄**、赵*某共同清点受损物品并确认损失。2.关于关键证据的认定。原审法院未对关键证据进行充分质证和认定,现场照片清晰显示漏水痕迹及物品受损状况。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关于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的认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及双方《委托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小区共用设施设备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地下室下水管道虽位于专有部分,但属于整栋建筑物的共用设施,某公司应当承担管理维护责任。2.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依据《中...(本文书还有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