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及一审第三人赵*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理由:(一)原审裁判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在商铺拖欠租金的情况下,杨*在股东群中声称“四个主题够很给力”、“现已经立住了店面”,同时,杨*在收到《关于敦促严格按照门店租赁合同履行的函》后,也未通知其他股东。杨*该行为明显属于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诚信义务。而二审法院确认为“现有证据不证明杨*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明显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2.本案中,某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尤其是本案第三人赵*花费了近300万元装修费用,若杨*如实告知拖欠租金(约26万元)的情况,某文化发展(北...(本文书还有1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