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孙**、孙**、孙**、孙**与被告赵**、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原告孙**、孙**、孙**、孙**、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朱*,被告赵**,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孙**、孙**、孙**、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38291.30元,赔偿清单为丧葬费43099.50元、死亡赔偿金29419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车辆损失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5年7月1日11时40分许,被告赵**驾驶豫aanxx**轻型封闭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下师线(下坡路口与107国道交叉口)处时,与在107国道西...(本文书还有3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