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市新凯钢管租赁站(以下简称新凯租赁站)、合肥金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煌公司)诉被告新沂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公司)、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程琼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凯租赁站经营者万**,新凯租赁站、金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凯租赁站、金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两原告租赁费32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2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新凯租赁站钢管6111m、扣件20752只、直径4cm油托28只、30cm套头115只、20cm套头70只、10cm套头404只(总价...(本文书还有2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