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男,1957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再审申请人季*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季*申请再审称,理由:季*系被伪造签名、冒用身份证复印件,从而被冒名登记为北京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上季*与北京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并且未曾参与过该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清算活动,北京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负的全部债务季*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季*为北京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现有新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105行初****号行政判决书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北京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准确,程序合法,原审法...(本文书还有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