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
上诉人鲁**、王**因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疏附县人民法院(2013)疏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南文萍、助理审判员张荣琴、马瑞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于翔担任记录。上诉人鲁**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鲁**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袁**、王**支付其医疗费41885.92元、误工费25540元、护理费9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75元、营养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定期更改义眼两次6000元、伤残赔偿金143368元、伤残鉴定费2700元,共计283108.9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19日,被告袁**无证驾驶无牌新东方200p型拖拉机,在行驶到乌帕尔乡9村9组与阿克陶*种羊场交界处时,不慎将拖拉机开到碱沟中。被告袁**请求被告王**驾驶自己的拖拉机前...(本文书还有4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