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25)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赵*再审请求:请求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宁城县人民法院(2025)内0429民初****号**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理由是申请人已还款57149.75元,在此情况下不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二、原审法院计算租金及利息金额错误。理由是:原审法院没有扣除已还租金57149.75元,没有扣除经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给付给第三方22000元,导致整个判决金额全部错误。三、申请人已还款七期:其中四期为7728.23×4=30912.92元,另外三期为8745.61×3=26236.83元。四、本案的租金本金为176000元,已还租金57149.75元,...(本文书还有1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