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赵*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齐齐哈尔中院)(2024)黑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齐齐哈尔中院在办理齐齐哈尔某资产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某乳业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某乳业公司)、大庆某甲建筑公司、赵*、某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赵*不服齐齐哈尔中院(2024)黑02执恢****号之二执行裁定,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齐齐哈尔中院(2024)黑02执恢****号之二执行裁定,确认赵*与大庆某公司之间不存在投资法律关系,赵*与王*乙之间不存在代持股权的法律关系。
齐齐哈尔中院查明,某甲公司诉大庆某乙公司建筑公司、黑龙江某乳业公司、大庆市某丙建筑公司、某银行、赵*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4)齐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一、大庆某乙公司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某甲公司借款本金9600万元、给付利息1696万元;二、黑龙江某乳业公司以抵押登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及设备,经评估作价、拍卖后...(本文书还有2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