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北某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漳县临漳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河北某甲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某乙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案涉物业与第三人开发的是一个整体,与**号楼共同共有楼房建筑体、供水、供电、排污**楼顶、墙面等公共设施,并非独立存在及可以人为分割的。无论被申请人通过“回迁方式”取得案涉物业,还是购房人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小区”**号楼房屋的业主,均属于“***小区”**号楼的业主。根据《民法典》第939条的规定,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的“鑫某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被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物业服务范围,不是人为约定就可以分割的、切割的,申请人对**号楼提供的维修、维护等物业服务就是在对被申请人的案涉物业...(本文书还有1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