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郭*、太平某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太平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营养费12600元(100元/天×126天)、误工费18720元(120元/天×156天)、护理费18656.82元(148.07元/天×126天)、残疾赔偿金72769.84元(50888×13年×11%)、精神损害抚慰金3300元、交通费4000元、鉴定费2940元,合计133986.66元。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6日8时40分,被告郭*驾驶xxx号小型越野车在经棚镇滨河路与贡格尔街交叉口左转弯时与道路上的行人胡*相撞,造成胡*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郭*驾驶的xxx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某甲公司投保交强险。
被告郭*辩称,没有意见。
被告太平某甲公司辩称,被告郭*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我公司同意赔付,(2024)内04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25592.27元,我...(本文书还有5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