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文**因与被申请人杨**、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某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乙职业技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判决陈**承担付款责任,却无证据证明陈**是工程款受益方、陈**与施工总承包方甲公司或转包人赵*某存在层层转包、分包关系。(1)陈**一审开庭时提交的《农民工备案资料》《工资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陈**只收到甲公司发放的每月5000元的工资,没有甲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等款项,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与陈**之间存在分包案涉项目的合意,更无证据证明甲公司受陈**委托对外垫付材料款、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事宜。(2)二审法院未追加赵*某,也无任何证据证明赵*某和陈**之间就案涉项目是否存在分包或转包的合意,认定陈**承担付款责任,缺乏证据证明。(3)二审判决认为《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缴费记录》不能作为认定甲公司和陈**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但又未追加赵*某,是如何作出陈**行为到底是甲公司的职务行为或是个人商业行为的认定。(4)事实上,陈**和甲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陈**在案涉项目担任副经理一职,其身份并非普通的农民工,配合甲公司项目经理魏*某、甲公司副总管理施工现场,负责案涉项目的材料采购、具体施工队伍的进度、质量把控等。二...(本文书还有5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