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一审认定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决正确,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险合同中对免责条款作出了明确提醒。一审认定上诉人赔偿误工费的判决正确,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蒋**辩称,被上诉人购买了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某某公司辩称,我公司驾驶员是通过安全培训上岗的,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能以隐形条款约束我公司。
原审原告谷**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蒋**、被告某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5735.68元;2、判令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4年09月13日06时32分许,被告蒋**驾驶车牌号为湘d****3的中型客车,沿衡南县某某路段行驶,06时32分行驶至衡南县某某路段5公里200米,由于车辆没有停稳,导致车...(本文书还有3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