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与被告徐**、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徐**、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徐**、王**赔偿孔**医疗费8903.85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2640元(120元/天×2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60元/天×22天),共计13463.85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6日17时许,徐**、王**无故殴打孔**,导致孔**到垫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其后,徐**、王**对孔**未予赔偿,故孔**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徐**、王**辩称,孔**诉称的徐**、王*...(本文书还有2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