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某2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某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2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1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某1公司与王*之间系劳动关系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兼职合同)》,从合同名称、合同所依据法律规定来看,均不属于劳动法领域。从《劳务协议(兼职合同)》的内容以及日常管理来看,应认定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二)1.原审法院认定《劳务协议(兼职合同)》系劳务合同之名实为劳动关系无证据证明,具体理由同上。2.原审法院认定2023年6月9日某1公司在某工作群内所发通知为解除通知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劳务协议(兼职合同)》中第七条、第十二条的内容,即便某1公司需终止劳务协议的,亦无需向王*支付任何经济...(本文书还有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