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喀什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喀什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63,87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159.26元(以363,872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利率10%从2024年3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用等合理诉讼支出。原告当庭明确系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21年开始原被告形成了猪肉买卖关系,原告一直按照被告的约定供货,被告陆续支付货款,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被告周*系实际对接人。...(本文书还有2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