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2024)冀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沧州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元”;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请求相比于一审判决结果争议金额为:110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系列案件的判决标准,但在酌定赔偿数额时却未能严格执行,任意裁判导致同案不同判,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已就某商城使用侵权系列案件统一了裁判尺度,全国各地绝大部分一审法院均已严格适用相关判赔标准,并以此妥善化解了相关侵权纠纷矛盾本案中某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使用了2套某商城软件,并至少搭建了2个商城小程序,一审法院已查明相关事实,但却未遵循“同案同判”的基本原则,导致矛盾升级,客观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多份判决书中明确了某系列案件的裁判尺度,更在(2024)最高法知民终690号判决书中再次明确某侵权系列案件的裁判尺度和改判标准,但原审法院仍忽略权利软件授权价格和最高法相关判决,任意裁判,导致矛盾激化,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二、一审法院忽略了本案“未经许可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侵权所得与对应功能、版本、使用范*的正版软件授权费用可以—一对应的客观事实被诉侵权软件的版本、功能、使用范*和与其对应的正版软件授权费用可以查...(本文书还有6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