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那**、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价款431442.0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1年期lpr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2月,沈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地铁一号线运营控制中心智能建筑系统设备供货及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共计14,893,777元(包括设备采购及服务费12,787,774元安装费2,106,003元,后地铁集团与浪潮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增加合同金额157,968.5元。2010年8月,该项目通过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本文书还有3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