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庄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与被告河北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丁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崔*、高**、被告某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结清事实上对某乙项目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等费用后退出物业服务区,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财务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2、判令被告返还自其提供物业服务之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所获收益暂计2万元整(最终金额以查明的被告实际收益金额为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石家庄某甲有限公司(下称“某丁公司”)清算组于2021年9月6日被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指定为某丁公司重整案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接管某丁公司后,因追收某丁公司所属资产负**层停车场产生的停车费收益向贵院提起诉讼,即(2024)冀0123民初****号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利用某丁公司管理混乱的漏洞,未经与某丁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就自行对原告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以营利。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终结被告非法对某乙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现状,并判令被告结清服务期间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等费用后退出某乙物业服务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财务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同时返还自其提供物业服务之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所获收益。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戊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签订的《...(本文书还有6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