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阿鲁某医院、中国某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5)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依责任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未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具体事实经过如下:上诉人的长女张**在自家商厅感觉胸闷,邻居朱*夫妇打120急救,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没有带急救药品、担架、设备,依据社会认知和生活常识应存有过错。本案亦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1.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作为合同履行义务人的被上诉人应对是否履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而一审法院却片面的认为应由上诉人承担举证...(本文书还有2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