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县。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马**现已发现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理由如下:(一)马**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欠款数额。因案涉工程完工距今已七八年,且马**多次搬家,导致关键账目资料在一、二审期间未能及时找到。近期,马**在整理旧物时意外发现了马**亲笔书写的《对账单》及相关转账记录。该《对账单》详...(本文书还有1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