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2民初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2民初x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的工作时间系灵活的,非固定的,被上诉人每次均系在接到上诉人电话通知,在其自身有时间的情况下才会到上诉人处卸货,其他时间被上诉人是自由的,说明上班时间并不固定,双方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排他性。二、被上诉人受伤后,上诉人已为其支付部分医药费,该费用中包括上诉人应得的劳务报酬,其工资并非按月发放。三、上诉人不允许劳务人员坐叉车,仅为出于对提供劳务人员安全考虑的提示,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工作,除注意自身安全外,上诉人并不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被上诉人也无需遵守上诉人的规章制度,仅需完成装卸即可。...(本文书还有2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