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宁夏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工程是否属于某乙公司自建工程以及周*是否属于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一)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周*的起诉事实不清,没有查清案涉工程究竟是某乙公司自建工程还是周*先完成施工后借用某丙公司名义办理验收手续。1.原审法院只表述某乙公司属于家族式企业,对于案涉工程是否属于某乙公司自建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只是引用了某乙公司关于自建工程的单方陈述,该陈述是否真实没有相应证据证实。如果案涉工程系某乙公司自建工程,某乙公司应就自建事实提供雇佣人工、租赁机械或购买机械、设备等相关证据,某乙公司作为停止生产的食品公司,不可能自己拥有建筑房屋的施工机械,只能通过对外承包或租赁方式解决。目前的证据无法证实案涉工程属于某乙公司自建工程,不能仅凭某乙公司单方陈述认定。2.周*一审提交了施工期...(本文书还有3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