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告(执行案外人):张**,男,1961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一审被告(执行案外人):蒋*,女,1983年5月**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一审被告(执行案外人):敖**,男,1975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王**、某(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张**、蒋*、敖**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理由: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1.2024年12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京朝市监撤字[2024]第583号撤销...(本文书还有1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