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齐**,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男,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吴*县。
再审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宁夏某有限公司欠付齐**工资的证据系齐**向齐**所出具的工资欠条明细三张,该三张工资欠条明细仅为照片打印件,未提供原件,生效判决以没有原件的照片打印件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一、齐**向齐**出具的工资欠条明细真实性存疑,齐**未到庭认可签署该工资欠条明细单,宁夏某有限公司也不认可该欠条明细单。二、即使工资欠条明细单是齐**所签,只能认定为是齐**所做的证言。本案经历一、二审,齐**均未到庭...(本文书还有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