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西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熊*及原审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宁都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宁都县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赣0730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江西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2024)赣0730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二、依法裁定本案移送江西省宜春市袁*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认定本案应由案涉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系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被上诉人吴*、熊*与上诉人法人彭**的聊天记录内容根本不能认定双方存在转包关系的事实;事实上,被上诉人吴*只是中间人,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上诉人某公司根本没有与被上诉人吴*、熊*签订过任何《内部承包...(本文书还有1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