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周**、高**因与被申请人郭**及一审第三人河南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高**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某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不符合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起诉条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成立以“公司债务不能清偿”为法定前提本案中,郭**未完成“债务不能清偿”的举证义务,原判决相关认定存在根本错误1.生效执行裁定明确某甲公司及连带责任主体仍有可供执行财产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3执****号之一终本裁定书载明:某甲公司实际控制人齐**名下有6辆机动车及管城回族区两处不动产未执行;冯*丽名下财产处于轮候查封状态上述财产均为生效判决确定的连带责任财产,与某甲公司属于同一顺位债务履行主体原判决对该事实未予审查,直接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违反“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法定要求2.郭**未穷尽执行手段,涉案债权未达“不能清偿”状态齐**名...(本文书还有4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