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左*因与被申请人宁夏天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左*申请再审称,2023年12月23日左*与天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三年。2024年8月3日,天某公司未经左*同意,私自终止劳动合同,强制把左*转到宁夏某有限公司工作,从此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本文书还有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