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袁**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房屋抵顶协议补充协议、顶账房交接单有效,认定事实错误。该房屋抵顶协议补充协议、顶账房交接单系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恶意出具。实际施工人在工程建设中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其是工程价款的实际权利人,当实际施工人起诉主张工程款时,表明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款结算存在争议。此时,发包人与承包人擅自进行结算,侵犯了实际施工人对工程的实际权利。若允许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后擅自结算,无疑会使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落空,违背法律设立该制度的初衷。(二)原判决认定甲公司实际履行房屋抵顶协议补充协议错误。原判决认定甲公司通过房屋抵顶协议补充协议以18套房屋价值12154379元抵顶工程款,并视为已付工程款。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一审法院执行局...(本文书还有14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