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赤峰某有限责任公司系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污水处理厂改造及扩建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赤峰某有限公司系该案涉建设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崔*系赤峰某有限公司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崔**,案外人钟*、张某乙到某站承租了建材,包括2米门式架子、2米门式架子排子、报废门式架子排子、6米钢管、4米钢管、2米钢管、1米钢管、十字扣件、转向扣件、2.5米钢管、3米钢管、1.5米钢管、5米钢管、0.3米接管、0.2米接管、0.5米接管、丝杠、步**、山型卡子、仟探机、一字扣件、3米脚手板等建材。其中未返还给某站的租赁物资有十字扣件364个、一字扣件1747个、转向扣件309个、丝杠121套、步**148根、0.3米接管127根、0.5米接管8根等。自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止的租赁费为56544.5元;自2021年4月1日至2...(本文书还有2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