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案涉房屋并非系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是属于申请人的办公用房,即属于申请人的生产资料的一部分。2.被申请人非法侵占的房屋并非为单位内部为提高职工福利,而集资修建的住房,而是申请人的办公用房。另申请人的集资建房和宿舍目前由依然由职工居住和使用,并未产生任何纠纷。3.申请人侵占案涉房屋的时间发生在2003年,该房屋侵占前由第三方租赁,并非系申请人职工的住房,被申请人非法侵占案涉房屋与房屋的拆迁安置无任何关系。4.被申请人已经和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且与第三方形成劳动关系。申请人的资产也与被申请人无任何关系,被申请人没有任何权利和理由侵占案涉房屋。综上,案涉的房屋系申请人经营需要修建的办公用房,任何人均无权利非法侵占和使用。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认错误。1.二审法院适用《最高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本文书还有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