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樊**因与被申请人银川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樊**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某公司提供的服务报告不是真实性的服务报告,修剪树木没有水印打卡和相关服务的证据;电缆线是特殊的设备,安装及维护是否有安全责任书告知的文件,以及安装书面通知***小区美观是否通知有文件,均缺乏依据。某公司未按《物业服务合同》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的义务。原审对此事未予查清,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具体情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关于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情形规定等,...(本文书还有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