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男,1973年1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海拉苏镇海金山种牛场西北洼分场。
上诉人鲍**因与被上诉人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24)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鲍**上诉请求:1、请求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4)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予以改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起诉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侵占了被上诉人91.5亩草牧场是完全错误的,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本案争议焦点的总结是错误的。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应该为上诉人是否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即是否占用了被上诉人的草牧场,这才是本案应该查清的事实,而不是一审法院总结的“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91.5亩草牧场东西两侧围栏哪一侧围栏才是双方分地时的界限”,一审法院完全是在偷换概念。本案中不争的事实是被上诉人自认其有317亩草场,而上诉人有322.9亩草牧场,本案要查清的事实...(本文书还有5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