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平鲁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平鲁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原审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朔州市平鲁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平鲁分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6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集团平鲁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予以改判。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周**受伤是因为电缆及油木干原因造成,也无法证明油木杆所有权人为申请人,而根据被申请人所述摔倒是因为电缆造成,电缆的所有权人并非申请人公司,所以被申请人受伤与申请人无因果关系。且从事件发生后的情况来看,村委会、被申请人在事件发生后自始至终没有联系过某某集团平鲁分公司,仅是联系某某公司平鲁分公司,从该事实也反映出某某集团...(本文书还有45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