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北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丙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涉案铁精粉的所有权人为申请人某丙公司,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争议的事实,且已被张北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书确认,一、二审法院应当判决由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2021年12月23日,申请人作为甲方与被申请人作为乙方签订《加工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加工铁精粉。截至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共收到申请人提供的铁矿石16492.5吨。2022年8月份被申请人将铁矿石全部加工成铁精粉。经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出售铁精粉9446.05吨,尚有5000余吨铁精粉存放在被申请人厂区内。被申请人在一审答辩状中对其厂区内存放有申请人的铁...(本文书还有3747字未显示)